政教发[2011]10号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划分及处理条例
- 发布日期:2011-04-10
- 浏览次数:8096
政教发[2011]10号
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划分及处理条例
各学院(部、中心):
为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划分及处理条例。
一、教学差错
1、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进程安排相差10%以上者;
2、未经教务处同意任意改变课型(如不执行教学日历,把理论课改为实验课、习题课等),影响教学质量者;
3、未经教务处同意,不按统一安排进行考核者(含重修重考考试);
4、未按规定时间呈报考核成绩单,或呈报考核成绩单有误及因教师个人工作失误需要变更学生成绩者;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课(代课)手续而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者;
6、无故未指定教材及参考书籍者;
7、不按时上报教师配课任务书影响课表安排者;
8、不按时上报预订教材登记表且造成漏订以及错订教材者;
9、不按规定要求及规定时间出题,延误试卷印刷造成后果者;
10、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五分钟以上者;
11、在上课时使用手机者;
12、监考教师无故迟到五分钟以上者;
13、监考人员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闲谈、看窗外风景、看书、看报、玩弄手机、接听电话、发送短信、听音乐、随意离开考场等),违反监考教师职责者。
二、教学事故
1、授课时向学生讲授与本课程无关的内容,并造成较坏影响者;
2、无故缺课(含理论课、实验课、习题课等)者;
3、授课过程中出现知识性错误者;
4、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者;
5、无教学日历者;
6、试卷中出现知识性错误致使评分标准变更,或造成需要重新进行考试的后果者;
7、考试前泄漏考题或考试进行中进行提示者,或考试后私自提分、改分及庇护学生作弊者;
8、监考教师无故漏岗者;
9、丢失学生试卷者;
10、助课教师无正当理由未听主讲教师授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
三、学校、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教学服务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视情节轻重,划分为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
四、处理办法
1、对发生一次教学差错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一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教学差错或一次教学事故者,要全校通报批评,并本学期教学工作量质量系数在原质量系数的基础上下调0.1,并取消其当年教学或服务方面的评奖资格,并作为评聘技术职务依据之一,学校评定职称时由教务处向评委会通报发生教学事故、教学差错情况和名单。
2、对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教学差错或一次教学事故的系(部)主要负责人要全校通报批评,且该学院(部)、处于当年不得评授集体优秀奖;对一年内累计发生教学差错六次或教学事故二次的学院(部)、处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或一年内出现二次教学事故的教师应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岗位;在停止教学工作期间,暂缓其职称晋升或延长其职称待评年限。
4、凡发生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者都要记入本人教学档案,由所在学院(部)、处负责填报《教学差错、事故填报单》,并由本人和院(部)长或处长签字,一式二份,一份学院(部)、处保留,一份报教务处存档。
5、凡发生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的学院(部)、处,一经查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院、(部)、处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五、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政教发[2003]94文件废止。
教务处
201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