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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 2024年9月9日修订)

  • 发布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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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转专业、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原定专业完成学业,确因需要转专业的,可以提出申请。转专业需经过学生本人申请、资格审查、学院考核审议、学校审定和公示等程序。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塑造学生多元成长通道
(二)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实行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
(三)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更好发挥学生志趣与专长,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
(四)坚持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秀;
(二)在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三)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有关要求;
(四)在校期间未转过专业。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应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存在学习困难被降级,或由于学业问题已经出现严重身心健康问题即将被退学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转入学院考核,符合条件的,须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四)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复学后,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因留级、降级、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原专业发生调整变化,可以申请转入与原专业相近专业;
(六)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七)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申请受限: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不得转专业;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不得转专业;
(四)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五)校本部专业与荣成学院专业原则上不能互转
高考选考科目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不能转入。
第八条 学生转出不设成绩门槛,接收专业应结合办学资源和条件等确定接收转专业学生数。
第九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教务处分管转专业工作负责人和各学院教学工作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转专业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学校转专业相关政策、审议转专业相关事宜等重要事项。
学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研究生或科研工作副院长、学科带头人等,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职责包括:审定各专业转专业实施细则、审核拟转学生申请资格、组织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录取工作等
(三)各学院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转专业工作监督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监督小组组长,成员包括本单位纪委书记、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负责对学院转专业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学院转专业工作中的异议和申诉
(四)各专业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转专业工作考核小组,由专业负责人担任考核小组组长,成员包括专业骨干教师,负责开展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工作。
(五)转专业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条 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学校一般在春季学期面向本科一年级学生集中组织实施转专业工作。属于条第(二)项至第()项情况的转专业工作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散组织实施。
一)集中组织转专业
1.每年秋季学期,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明确报名条件、接收计划、工作流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专业要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坚持“兴趣+专长”原则,不能将高考成绩、第一学期已修课程成绩、专业排名等作为唯一评价指标,上述指标合计占比原则上不超过40%各专业实施细则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教务处备案并向入学新生公示。
2.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每名学生可填报2个志愿,经转出学院、接收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进入转专业考核程序。接收学院可根据专业情况采取笔试、面试或综合测试等方式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多维度考核。接收学院先第一志愿组织相关专业开展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所接收转专业的学生达到专业计划数,该专业将不再按第二志愿开展转专业的考核工作。
3.各学院根据接收计划和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转专业拟录取名单,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学生于第三学期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二)分散组织转专业
1.存在条第(二)项至第()项情况的本科二年级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接收学院考核合格,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学生于当学期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2.存在第六条第()项第()项情况的转专业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有关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转专业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生办理转专业学籍异动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教务处负责将转专业学生名单上报学信网备案,学生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所在年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专业负责人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修读指导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有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在内容、学分上相同或相近,同时在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方面“等效”或“覆盖”的,可替代,不必补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任选课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补修,由专业负责人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转专业、转学学生补修课程一览表》,经学院教育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后,报送教务处。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后续学费。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五条 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提供:转学申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特殊困难证明;
2.所在学校提供:综合鉴定、同意转出的函、录取三联单、成绩单、转学公示证明、校发文件;
3.拟转入学校提供: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证明、学生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证明、院校两级会议纪要、同意转入的函、转学公示证明、校发文件;
4.转学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如发生徇私舞弊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转专业工作的未尽事宜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7〕78号)执行至2023级本科生后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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